关于调整本市残疾人就业文件适用年龄范围的通知
各区残联、燕山残联、经开区残联: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为做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后残疾人就业工作衔接,现就调整本市残疾人就业文件适用年龄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将《关于推进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发展的意见》(京残发〔2007〕71号)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二)将《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基本条件》(京残工委〔2007〕38号)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年龄范围“男16-59周岁、女16-49周岁”调整为“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三)将《北京市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办法(试行)》(京残发〔2017〕14号)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年龄范围“劳动年龄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调整为“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四)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京残发〔2018〕26号)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劳动年龄内”调整为“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附件3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附件4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附件5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力的年龄范围“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调整为“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五)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22〕5号)第三条规定的“劳动年龄内”调整为“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前)”。
二、有关要求
各区残联要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文件规定,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经办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工作衔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