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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方案

文章来源:基金会 发表时间:2014-07-15    【字体:

  应急救助项目方案

  

        为了更好地实施应急救助项目,专门制定了《贫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了救助的对象、标准和实施流程。根据管理办法,困难残疾人申请救助材料经由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区县残联逐级上报,经逐级审核之后由基金会批复再通过区县发放救助款。救助款发放之后要求区县残联上报残疾人签收手续,以确保善款落到实处。

  (一)应急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实施应急救助

  1、因患危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

  3、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应急救助

  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自身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2、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

  (四)救助标准

  1、临时生活救助。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按相关部门评定的受灾情况说明,损失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以家庭为单位给予5%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损失折合人民币3万(含3万)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给予10%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每个家庭每年最高享受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金;

  2、临时医疗救助。

  对贫困残疾人患急重病经医保核报后,仍难以维持基本医疗救治的,提供临时医疗救助。

  1)医前救助。对首付住院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医前救助。

  2)重大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需个人支付超出5000元以上的,按照超出部分对低保对象给予30%的救助,对低保边缘对象给予20%的救助,对困难残疾人给予10%的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包括医前救助)。

  (五)申请救助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需在突发事件发生当月填写《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及受损实物照片一并报属地街道(乡、镇)残联。

  2、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病因病情及灾情证明、在《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3、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到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所有材料上报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到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上述材料后,经调查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区县残联答复,对于符合条件者基金会通过区县残联实施救助,基层残疾人组织不得截留资金。

  
(六)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定期对实施救助者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资金用于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