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方案
应急救助项目方案
(一)应急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人员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实施应急救助
1、因患危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低保后的自费择校生)。
3、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实施应急救助
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导致自身或家庭生活困难的;
2、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3、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及其他意外伤害;
(四)救助标准
1、临时生活救助。
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按相关部门评定的受灾情况说明,损失折合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以家庭为单位给予5%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损失折合人民币3万(含3万)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给予10%标准的临时生活救助,每个家庭每年最高享受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金;
2、临时医疗救助。
对贫困残疾人患急重病经医保核报后,仍难以维持基本医疗救治的,提供临时医疗救助。
1)医前救助。对首付住院费用特别困难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医前救助。
2)重大疾病救助。重大疾病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需个人支付超出5000元以上的,按照超出部分对低保对象给予30%的救助,对低保边缘对象给予20%的救助,对困难残疾人给予10%的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包括医前救助)。
(五)申请救助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需在突发事件发生当月填写《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及受损实物照片一并报属地街道(乡、镇)残联。
2、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病因病情及灾情证明、在《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上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3、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到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在《北京市特困残疾人应急救助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所有材料上报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到区(县)残疾人联合会上述材料后,经调查核实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区县残联答复,对于符合条件者基金会通过区县残联实施救助,基层残疾人组织不得截留资金。
(六)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定期对实施救助者的情况进行监督核查,确保资金用于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