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法律救助项目介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残疾人法律救助是北京市残联每年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为在法律援助边缘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代理诉讼、仲裁等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法律援助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残疾人法律维权实际,由北京市残疾人维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制定本项目实施办法,并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年享受不超过2次法律救助服务。符合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不纳入残疾人法律救助范围,依据《法律援助法》第38条规定,建议当事人向案件审理地的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条 申请法律救助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北京市户籍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的案件类型为民事诉讼、劳动仲裁、司法救助、国家赔偿案件,且有证据证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严重损害,案件发生地和受理机关均在北京市辖区内,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残疾人本人收入虽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收入要求,但其收入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申请救助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案件范围;
(二)残疾人本人收入虽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收入要求,但其收入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申请救助案件不属《法律援助法》规定的案件范围,但属于以下纠纷案件之一的:
1.唯一自住房屋纠纷案件;
2.劳动争议类案件;
3.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4.遗产继承类案件;
5.收养、监护权类案件;
6.由维权中心认定的其它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案件。
(三)残疾人本人收入虽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上的,但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益类案件或属于上级机关交办或外省市及下级残联请求协办的案件,可以按照法律救助案件予以办理。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申请批准程序步骤如下:
(一)残疾人在北京残联微信小程序自主向服务律所提出申请;
(二)律所按照要求审核残疾申请人的收入和案由情况,并填写《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初审表》,完成案件受理的初审工作,交维权中心复审;
(三)由维权中心公职律师组成的案件复审小组讨论决定是否受理该救助申请,如复审小组成员意见出现分歧或者维权中心认定的其它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案件,须报主任办公会决定。
(四)在律所的初审和维权中心的复审都通过后,由律所指派律师办理案件。
第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救助时,应当向负责初审的区残联工作人员出示以下有关材料:
(一)残疾人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本条第二款所述的经济状况证明材料指申请人的工资账户流水、低保证、低收入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如果经济状况确属困难,但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须由申请人签订《个人经济困难情况承诺书》,并对承诺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救助时,须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第七条 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监护人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提出申请而委托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受托人除出具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当出具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在与承办律师办理完案件委托手续之后撤回申请的,后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救助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章 案件办理要求及标准
第十条 承办律师办理法律救助案件包括以下程序:接受指派、约见受助人并签署相关文件、立案、阅卷、调查取证、提出法律意见、参加庭审和结案归档等。
第十一条 承办人与受助人约见时,应当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了解基本案情、证据情况和受助人诉讼请求,解答法律咨询,征询代理意见,签订《诉讼风险告知书》,并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二条 接到开庭通知后,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和判断所获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厘清证明目的,编制《证据目录》,在与受助人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拟写《代理/答辩意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提交。
第十三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作《开庭笔录》,依法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承办人收到不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提交书面《代理/答辩意见》,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当及时领取裁判文书,填写《结案审查表》,连同《办案工作记录》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按照维权中心规定的模版要求,订卷归档,形成纸质案卷和电子案卷,送交维权中心审核保管。
第十五条 承办律师在办理法律救助案件过程中,严禁向残疾当事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