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之一问一答:超龄劳动者就业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障?(2)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2026-09-15

今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作为我国首部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专章,该规定针对性破解了劳动关系难认定、工伤保障缺位、救济途径不足等痛点,以刚性规则守护“银发族”合法劳动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供了指引。
案例3:强制工伤保障,补齐制度短板
马某从本地服装厂正常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从事车间面料分拣工作。前些天,马某在车间作业时不慎踩踏物料滑倒, 造成右踝关节骨折。服装厂拒绝协助申报工伤,辩称该职工无法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受伤后果自行承担,仅愿报销基础门诊医疗费用。
评析:
在原有制度中,参加工伤保险和认定工伤均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这就导致超龄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也不能被认定工伤。针对这一民生痛点,《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作出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招用的全部超龄劳动者单独缴 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个人无需承担缴费费用;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罹患职业病的,依法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执行,由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伤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从制度层面筑牢了超龄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底线。与此同时,新规将工伤保险设置为独立参保险种,无需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等社保险种强制绑定。这一制度设计直击“银发族”就业最迫切的职业安全需求。
案例4:跳出传统框架,畅通维权救济渠道
62岁的徐师傅入职某环卫公司从事道路户外清扫工作。 用工期间,公司连续6个月拖欠其劳动报酬。那么,面对拖欠工资的情形,徐师傅该如何维权呢?
评析: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遭遇欠薪、工伤等权益受损问题时,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渠道维权,只能依托民事诉讼主张权利,且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维权门槛高、周期长。针对这一现实矛盾,新规转变保护思路,跳出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框架约束,全方位畅通了救济渠道。《暂行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增的 “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配套衔接,区分不同类型纠纷设置了差异化救济路径:
一是劳动基本权益纠纷。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就此发生争议的,实行仲裁前置规则,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普通民事纠纷。即超出上述基本权益范畴的其他民事争议,如用工协议效力等纠纷, 按照普通民事关系纠纷处理,劳资双方优先自主协商,协商无果可申请免费调解,也可不经协商、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同时,针对拖欠工资、不参保等违法用工行为,劳动者可向属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另外,在在举证规则上, 超龄劳动争议基本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工资记录、考勤记录、参保记录等由用人单位举证,可以大大减轻超龄劳动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