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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之一问一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何意义? 该如何申请?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2026-08-27

 
我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水电工,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3月,我在一次施工中不慎跌摔,医院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随后, 经公司申请,我被认定为工伤。在1年的停工留薪期满且伤情基本稳定后, 公司让我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请问:不接受鉴定会产生什么后果呢?又该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呢?
答: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就是通常所说的伤残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既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其法定义务,工伤职工应当及时申请或者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只有在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构成伤残及相应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应享受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应否享受伤残津贴、是否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等。
而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用人单位均可作为申请人,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 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工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另外,如果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