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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北京市人社局通报7起违法典型案例 整治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等违法行为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202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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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净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联合市委网信办、市教委、市公安 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开展2026年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执法期间查办多起违法案件,整治各类侵害求职者权益、扰乱招工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从本次公布的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来看,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侵权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提醒劳动者求职时应提高警惕,一旦自身权益受损,需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1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就业歧视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招用11名女职工过程中,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要求女职工入职时提供3天内孕检证明。
处理结果: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作出罚款22000元行 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的违法行为。
警示提醒:
在招录女职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侵害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属于就业性别歧视违法行为。此 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 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案例2  北京某技术公司对其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招聘服务类账号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技术公司未对其视频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招聘服务类账号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导致平台存在大量“付费内推”“保录直签”等涉嫌虚假招聘信息,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侵害求职者就业和财产权益。
处理结果:
依据《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公司作出对平台内现存的涉嫌违规视频信息采取删除信息、冻结账号等措施,消除、降低影响,完善平台招聘信息准入标准和平台审核机制的责令整改要求。
警示提醒: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平台招聘类信息发布的通知》要求,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管理者应履行主体责任,对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经营 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网络平台未尽法定义务规范招聘类信息发布、防范虚假招聘信息误导求职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3  北京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依托自有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企业招聘信息,招聘受众对准应届高校毕业生等求职经验少、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的重点就业群体。为快速引流、 扩充招聘信息储备量,该公司直接从第三方招聘网络平台批量下载、转发各类就业岗位信息,未建立招聘信息审核核验机制,未对发布岗位的企业资质、岗位真实性、薪资待遇、 用工合规性等关键内容开展核查甄别工作,存在发布不实、 失效招聘信息的重大风险。
处理结果:
依据《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违规职业中介活动,删除违规招聘信息,规范经营行为,限期完成全面整改的责令改正要求。
警示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网络平台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中介招聘活动, 违反职业中介服务准入管理规定,破坏公平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侵害求职群体合法权益,必将依法接受查处。
 
案例4  北京某担保公司在非“三性”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案
基本案情: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担保公司涉嫌违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经查,该公司在服务站站长、Java开发工程师、财务内勤、项目经理助理等多个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未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未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该公司自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139名, 实际使用劳务派遣人员36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占其用工总量的20.57%,已超过法定10%比例上限。
处理结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针对该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针对非辅助性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未经民主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部分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岗位外包、业务外包等名义变相规避劳务派遣监管,存在突破“三性”岗位要求、超比例使用派遣人员等行为。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严重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用工秩序。如发现违法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行为,应立即向监管部门举报,不断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5  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案
基本案情: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自建的微信小程序招工平台,长期招用服务人员,并将招用人员派往与该公司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的用工商户,由用工商户对招用人员进行考勤等用工管理、支付报酬,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处理结果: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万余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警示提醒: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案例6  北京某金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
基本案情: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金融公司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向当事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经查,该金融公司因为转型发展,结合当事人实际工作情况,决定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承诺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N的标准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处理结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撤销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决定。
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无边界,必须兼顾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生理需求,不得滥用管理权侵害其合法权益,“支付赔偿金”不等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7  北京某劳务公司拖欠工资案
基本案情: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建筑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已按施工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劳务公司将工程款挪用,导致欠薪情况发生。
处理结果: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向该劳务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限改不改的行为依法处罚,但该公司始终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为此,将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最终,为37名劳动者讨回劳动报酬77.95万元。
警示提醒: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将面临行政刑事双重处罚。(本报记者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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