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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之一问一答:在微信工作群提交辞职申请,公司可以作为解聘依据

文章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日期:2026-07-22

图1

 

今年6月中旬, 我在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布一条辞职信息, 意思是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之后回家处理个人事务 。没想到,公司不久就通知说已同意我的辞职请求,让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事后,我反悔,但公司仍坚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在微信群发的辞职信息是否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答:首先,你的辞职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该规定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最直接的表现即为申请辞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这里所说的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中,你通过非对话的微信信息提交辞职申请,属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是法律认可的方式。其次,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换言之,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 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撤回,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你在微信群发出申请辞职内容后,并没有立即作出声明系误发或撤回,公司有理由相信这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