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2006〕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徵繳和管理,進一步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安排1名盲人就業的,接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第三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的具體徵繳標準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公佈。
第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徵繳,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徵。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年應在規定時間內,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和職工總數統計證明等材料,到註冊地的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第六條 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情況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後報市地稅局。
第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稅收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第八條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的繳費金額和主管地稅機關的要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既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第九條 市地稅局應及時將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情況反饋給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條 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為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收支情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應建立數據通報和會商制度,相互配合,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 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