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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的通告



  為促進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使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義務,平等地承擔社會責任,關愛和扶助殘疾人,市政府最近印發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的規定,即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均應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市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徵繳,經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代徵。
  現就貫徹實施《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做好2006年用人單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各用人單位應在2006年8月8日至11月20日,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表》(可從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www.bdpf.org.cn、市地稅局www.tax861.gov.cn網站下載或到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和2005年單位職工總數的證明,到註冊地的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客站地區的單位到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
  二、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申報時還應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職殘疾人員登記表》(領取方法同上);
  2.殘疾人職工的《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3.殘疾人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和複印件;
  4.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5.殘疾人職工2005年6月和12月的工資表原件;
  6.為殘疾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基數申報表)原件。
  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達到或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28348元的60%)的標準,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徵。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不足1人的,按實際差額計算。
  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17008(元)×(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疾人職工數)
  五、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時間和方式
  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在9月1日至11月30日,從以下三種方式中自行選擇一種繳款方式:
  1.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列印《一般繳款書》後,到銀行繳款;
  2.到地稅服務大廳或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空白《一般繳款書》,按照核定金額自行填寫後到銀行繳款;
  3.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市地稅局網路列印《一般繳款書》後,到銀行繳款。
  六、其他
  1.對逾期不申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單位,由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其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核定其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2.對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除追繳應繳金額外,按每日5‰計收滯納金。
  感謝全社會對殘疾人事業的理解和支援!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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