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0]36號)文件中給予社會力量興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一定資助的政策,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是對在院舍中開展集中養護、託管、康復服務活動的扶持政策,通過對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服務對象入住開展服務活動的補助,以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開展集中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並提高服務品質。
第三條 在我市經民政部門依法批准執業,由法人(非政府機構)、自然人及其他組織舉辦的,在我市相關部門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
第四條 社會力量採取承包、租賃、合營三種方式與政府合作經營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作為“公辦民營”類型的社會福利機構納入資助範圍。
第五條 資助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養老服務機構必須達到民政部頒發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和《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品質標準》、《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院內感染控制規範》,有醫務室的養老服務機構達到《北京市養老服務機構醫務室服務品質控制規範》。殘疾人福利機構必須達到民政部頒發的《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兒童福利機構必須達到民政部頒發的《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二)社會福利機構必須通過民政部門的年度檢查。
(三)資助年度內無嚴重責任事故與重大服務糾紛;
(四)服務對象滿意率不低於90%。
第六條 凡屬資助範圍內、符合資助條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機構)、自然人及其他組織舉辦的,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經營的養老服務機構,按入住滿一個月的托養人員實際佔用床位數,每月每張床位補助100元。
第七條 凡屬資助範圍內、符合資助條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機構)、自然人及其他組織舉辦的,由上級國有資金補助經營或以“公辦民營”形式經營的養老服務機構,按入住滿一個月的托養人員實際佔用床位數,每月每張床位補助50元。
第八條 凡屬資助範圍內、符合資助條件的殘疾人福利服務機構(醫療性質的機構除外),按入住滿一個月的托養人員實際佔用床位數,每月每張床位補助50元。
第九條 凡屬資助範圍內、符合資助條件的,為孤兒棄嬰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兒童福利機構,按入住滿一個月的托養人員實際佔用床位數,每月每張床位補助100元。
第十條 市民政局成立社會辦福利機構資助評審委員會,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考核評定資助一次。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20日至4月10日,向其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申請資助。申請資助時,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各兩份:
(一)北京市社會辦社會福利機構補貼資助申請書(樣本見附件二)。
(二)民政部門頒發的、具有當年年檢合格印章的執業許可證複印件。
(三)“公辦民營”類型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基層政府與社會經營者簽訂的合作協議複印件,如有補充協議的,還應提供補充協議的複印件。
(四)服務滿意率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調查時間、調查範圍、調查方式、實施人員、調查結果等。社會福利機構應當保存好調查的相關憑據,如調查問卷、調查記錄等,以備檢查。調查結果應在福利機構內公示,接受服務對象及送養人評議。
第十二條 區縣民政局按照資助範圍、資助條件等規定對申請資助的機構進行核查。對符合資助要求的,填寫《資助社會辦社會福利機構審批表》一式五份(見附件三),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送市民政局。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社會辦福利機構資助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區縣民政局上報的申請資助機構的材料進行評定,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資助。
第十四條 資助的資金主要用於社會福利機構的設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務。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按規定使用資助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轉移資助社會福利機構的資金。
第十六條 使用資助資金購置的設備,屬於固定資產的要嚴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對受資助機構的資金使用情況,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可緩撥、停撥資助資金,直至收回已撥資金;對轉變基本功能轉作非社會福利用途的,要嚴肅查處和糾正。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在申請資助、接受核查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齊備的資訊和資料,不得虛報接受資助的床位數。如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查實,自發現之日起取消資助資格。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
二○○五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