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民政局


 京政發〔2000〕36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隨著首都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已成為日益迫切的需要和必然趨勢。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大力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的進程。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

 

    一、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堅持以居家養老為基礎,以社區為依託,以社會福利機構為補充的發展方向,積極探索國家倡導資助、社會各方面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的新途徑,建立完善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保證首都社會福利事業健康、適度、有序發展。

    (二)主要任務。今後5年全市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數量和集中收養人員數量適度增長,在全市初步建成市、區(縣)、街(鄉、鎮)、居(家)4級社會福利服務網路。

    1.市級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工作要統籌規劃,多方籌資,逐步實施。“十五”期間建成1處全國一流水準的老年社區。通過整合資源組建北京市社會福利總中心和老年康復中心,為老年人提供養老、醫療、護理、康復、文體等服務,同時將其作為社會福利科研中心和教學培訓基地。

    2.區縣級福利設施要有較大發展,各區縣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開設老年人、殘疾人養護、託管、康復服務項目,要依託社區服務中心或現有設施設置養老床位不少於200張(兒童床位不少於50張)的綜合服務設施,有條件的區縣要設置兒童福利院。

    3.街道要利用社區服務中心或其他設施,建成1所30張以上床位的托老設施,並設置殘托所和殘疾人服務站。對街道現有敬老院要進行改造,擴展服務項目,提高服務水準。街道敬老院或社區服務中心要充分發揮輻射作用,為本區域內的居家老人開展服務。

    4.鄉鎮敬老院要改善條件,完善功能,提高服務品質,在“十五”期間全部改建成多功能的社會福利中心,在為“五保”老人服務的同時,面向社會老年人和殘疾人、孤兒提供服務。

    5.居(家)委會要利用社區服務設施積極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服務。

    (三)總體要求。

    1.投資主體多元化。採取國家、集體和個人等多方籌集資金的方式,形成社會福利機構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的格局。各級政府應逐年增加對社會福利事業的投入,用於基礎性、示範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發行福利彩票所得收益要有一定比例用於社會福利事業。採取民辦公助的方法,鼓勵集體、社會團體、個人和外資以多種形式捐助或興辦福利事業。兒童福利機構仍以政府管理為主,同時通過領養、寄養、助養等多種形式走社會化發展的道路。

    2.服務對象公眾化。社會福利機構在確保國家供養的“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孤老、孤兒等特困群體需求的同時,為社區居民提供有償或低償服務。

    3.運行機制市場化。按照產業化思路和市場規律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福利機構在管理方式、用人制度、分配製度等方面要加大改革力度,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努力實現社會福利事業的良性迴圈和持續發展。

    4.服務方式多樣化。要充分利用家庭、社區福利服務網路和社會福利機構等載體,因地制宜地開展集中、分散、到府包戶等多種形式的福利服務,滿足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需求,形成完整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5.服務隊伍專業化和社會化。要制定社會福利服務崗位專業標準和操作規範,開展系統的專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建立職業資格和職稱序列等級管理制度,提高服務隊伍的專業化水準。繼續開展志願者服務活動,壯大志願者隊伍,使志願者服務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二、制定優惠政策,引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事業

    (一)各級政府要將新建和改造社會福利機構及增加床位數納入“十五”計劃,在基本建設規劃中要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改造。“十五”期間全市養老設施床位達到3萬張。

    (二)各級政府應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加大對社會福利事業的投入,為社會福利事業提供資金保障。

    (三)經民政部門批准興建,為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福利機構建設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採取劃撥方式供地,減免土地測量費。凡享受土地使用優惠政策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四)向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免繳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費、防洪工程建設維護管理費、供電貼費、自來水廠建設費、煤氣廠建設費、污水處理廠建設費;減半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五)新建改建居住區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行指標管理的通知》(京政發〔1994〕72號)規定,建設社會福利配套設施,其徵地拆遷費由承建項目開發公司負擔,基本建設費由區縣政府負擔,產權歸區縣政府所有。新建社會福利設施要按照建設部、民政部聯合頒發的《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建設,建成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改變用途或擠佔。

    (六)經民政部門批准,社會力量興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由財政部門每年給予一定的資助。具體資助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七)向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使用電力、自來水、天然氣(煤氣)按居民生活收費標準付費;救護、生活用車減免公路養路費;使用電話等電信服務享受優惠和優先照顧。

    (八)對社會福利機構及其興辦的第三產業,以及通過捐贈支援社會福利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稅務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九)社會福利機構經民政部門批准取得資格後,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手續,對未經民政部門批准的社會福利機構不得辦理登記手續。

    (十)各級醫療衛生管理部門,要鼓勵並扶持社會福利機構興辦以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為服務對象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凡符合醫療機構執業標準的,要儘快給予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應按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關於重新認定公費醫療、大病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醫發〔2000〕87號)進行申報和認定。鼓勵社區衛生醫療機構為不能提供醫療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的收養人員開展到府醫療服務。參保人員在具有定點資格的社會福利機構所辦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可按有關規定予以報銷。參保人員在社區衛生醫療機構到府服務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一)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包括社會福利機構在社區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養的)就讀于小學、初中的孤兒,免收雜費、書本費;對被高中(職業高中)、技校、中專、高等學校錄取的,免收學費、住宿費,在發放助學金、獎學金時,學校要予以優先考慮。

    (十二)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成年人,各勞動就業仲介機構應優先向用工單位推薦就業,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要免費給予崗前培訓。接收此類人員的企事業單位,要與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對進入社會福利機構養老並享受社會保險的人員,社會保險機構可委託社會福利機構代辦養老金髮放等服務性工作。

    (十三)國家供養的“三無”對象和孤殘兒童,其生活水準應高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準,對孤殘兒童應增撥特殊教育經費,對於接收分散寄養孤殘兒童的家庭由委託寄養的民政部門的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一定補助。

    (十四)個人捐資興建社會福利項目,捐贈額佔投資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除國家規定不能命名的以外,可以其名字命名。對為社會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或給予獎勵。

    (十五)為老年人、殘疾人、孤殘兒童開展養護、託管、康復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的收費政策,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三、加強領導、規範管理、有序發展

    (一)統籌規劃,依法規範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規劃、管理和指導工作,合理確定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目標。

    (二)深化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建立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力量興辦、社會福利機構自主經營的管理體制。政府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要逐步實行法人實體化管理。大力推進社區服務業的發展,在政府的引導下,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逐步建立健全社區為老服務體系。積極探索農村敬老院改革,拓展服務項目,發揮區域性多功能的服務作用。

    (三)加強領導,促進社會福利社會化有序發展。各級政府要把社會福利社會化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一件大事抓緊抓好。積極開展社會福利社會化示範活動,不斷總結經驗,扎紮實實地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全面發展。

 

北京市民政局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