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北京市民政局


 京政辦發〔1995〕22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辦法》的通知
  

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市屬各有關機構:

    市民政局《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把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及時解決工作中的難點問題,使五保供養政策落實到基層。

    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重點是核定五保對象和落實五保供養所需資金及實物。郊區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督促鄉鎮政府建立穩定的資金籌集渠道,保證符合五保條件的對象及時享受五保待遇。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對農村敬老院的建設、發展及興辦經濟實體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幫助。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關於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發佈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有關單位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中必須全面執行《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負責提供五保供養(吃、穿、住、醫、葬及保障未成年五保對象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的經費和實物。

    第四條 五保供養的實際標準,不低於當地鄉鎮上年人均收入的65%。所需經費從鄉鎮統籌費中列支;在有集體經營項目的地方,可以從集體經營收入、集體企業上交的利潤中列支。由鄉(鎮)民政科按月或按季度發給敬老院和分散五保戶,不得拖欠。

    第五條 五保對象免交公益金、公積金、稅金、管理費和生產費;免承擔義務工。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辦好敬老院,配備得力人員,保證辦院經費,支援發展院辦經濟,但不得以院辦經濟收入衝抵五保統籌費。敬老院的管理辦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鄉鎮敬老院要積極創造條件,保證五保對象及時入院。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接收自費老人入院養老。有關部門要給予敬老院大力支援。提倡單位和個人義務辦敬老院。

    第八條 對分散供養的五保對象,鄉鎮人民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受委託的扶養人和五保對象三方要簽訂五保供養協議。鄉鎮人民政府要定期檢查監督協議執行情況,對虐待五保對象的行為,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五保對象的財產,要在其享受五保待遇前進行登記,五保對象可以使用,但不得自行處分。五保對象去逝後,由集體供養的,遺產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有五保供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

    第十條 區、縣民政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五保供養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督促實施。

    第十一條 區、縣民政局每年要對五保供養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對在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