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建立 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 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北京市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 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為保障本市廣大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權益,妥善解決城鎮居民中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的醫療保障問題,按照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市委九屆十二次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的意見》提出的"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要求,現就建立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建立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籌資水準、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水準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個人參保繳費、政府適當補助、互助共濟、多方籌資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確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則;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的原則;堅持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持統籌安排,促進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共同發展的原則。 二、參保範圍(一)凡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年滿60周歲的居民,應當參加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 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且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可參照本實施意見參加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 (二)凡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各類學校)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兒童(包括托幼機構的兒童、散居嬰幼兒和其他年齡在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應當參加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 三、繳費標準和基金管理 (一)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由財政補助資金、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和社會捐助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組成。 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個人繳納300元、財政補助1100元。 (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由財政補助資金、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和社會捐助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組成。 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按學年)100元,其中個人繳納50元、財政補助50元。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學生兒童,以及參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和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個人繳費由所在區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四)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按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撥付,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 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全市統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保證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安全。 四、繳費方式 (一)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服務工作。符合條件的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屬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應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本單位在冊學生和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工作。符合條件的在校學生和托幼機構的兒童應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非在校少年兒童(除托幼機構的兒童外)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服務工作。符合條件的非在校少年兒童(除托幼機構的兒童外)可由家長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應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 學生兒童自繳費當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保障待遇 (一)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為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7萬元。(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藥、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的門診醫療費用。 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為65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17萬元。 (三)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應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六、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按照"就近就醫"原則,可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就近選擇3所醫院作為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並可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中的中醫醫院、專科醫院直接就醫。 參保人員須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北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和《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就醫。 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辦法執行。按規定應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七、組織管理各區、縣政府負責做好有關政策宣傳工作,組織和動員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對學校、托幼機構和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組織參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的人員編制和經費予以保障。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及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確保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 八、制度銜接 (一)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中享受公費醫療的,在未進行公費醫療制度改革前,暫繼續執行公費醫療制度,待遇標準不變。 (二)具有本市農業戶籍且在各類學校就讀的在冊學生,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 (三)學生兒童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結算年度內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待遇。九、其他事項 (一)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二)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勞動保障局發佈。 (三)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關於2007年調整北京市企業 退休、退職、退養等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京勞社養發〔2007〕188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屬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中央在京企業、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的有關要求,現將2007年調整企業(含: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非企業單位)退休、退職、退養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及按月領取生活費的佔地農轉工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675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592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527元。 二、上述人員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包括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發放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按月領取的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和生活費,以及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規定增加的養老金及各項現行規定的價格補貼、生活補貼。 三、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的單位,所需費用在統籌基金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市勞動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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