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
首都綜治辦
首都文明辦
北京市編制辦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檢查院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鐵路局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衛生局
北京市城管執法局
北京市農業局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
共青團北京市委員會
北京市婦女聯合會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京民救助發〔2007〕471號

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中特殊群體救助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關於加強未成年人中 特殊群體救助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民政局、綜治辦、文明辦、編辦、法院、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委、公安分(縣)局、司法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交通主管部門、衛生局、城管大隊、農委(豐台區林業局)、建委、人口計生委、團區委、婦聯、殘聯: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政部等19部委《關於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民政部等15部委《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中央綜治委《關於開展"為了明天一一全國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關愛行動"的通知》(綜治委預青領聯字〔2006〕1號)和《關於開展為了明天一一全國強迫誘騙未成年人流浪乞討和強迫拐騙聾啞青少年違法犯罪整治工作的通知》(綜治委預青領聯字〔2006〕3號)等文件精神,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切實維護首都和諧穩定,現結合我市實際,就加強我市流浪未成年人、孤兒和無人監護的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困難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市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法規政策要求,在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得到了健康發展,但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一部分屬於因各種原因導致離開家人或監護人在我市遊蕩、無可靠生存保障而處境艱難的流浪未成年人,其中很多未成年人被操縱、利用或脅迫從事乞討、賣藝、散發張貼小廣告,甚至偷盜、搶奪等違法犯罪行為,且數量逐年增加,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首都形象和社會治安秩序;一部分屬於失去父母和事實上無人撫養的未成年人(以下簡稱孤兒);一部分屬於無人監護的服刑人員子女,這些特殊困難未成年人非常需要政府給予積極的救助和保護。切實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發展民生的重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方面,對於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和構建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全面認識加強未成年人中特殊群體救助保護工作的重大意義,不斷加強領導,加大投入,完善法規政策,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家庭責任,凈化社會環境,切實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二、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
  加強未成年人中特殊群體救助保護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視察北京市兒童福利院時的重要講話精神,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為目標,從發展民生、維護首都社會穩定、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全面推進"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的高度出發,堅持預防為主、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的原則,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三、部門職責分工和主要任務
  (一)綜治部門要切實履行組織、協調、指導的職能,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並檢查落實。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內容,對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不力、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和街頭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數量龐大的地區下達督查通知書,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實施一票否決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於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單位予以表彰。
  (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部門要把做好需要救助保護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整體工作之中。同時,要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活動。
  (三)民政部門是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要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發展規劃,研究制訂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工作規範,指導各區縣開展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加強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逐步研究、探索建立具有首都特色的、完善有效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網路體系。
  民政部門要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硬體設施和內部運行機制,加強與流出地相關部門的協調與聯繫,採取各種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鄉和安置。與教育、公安、衛生、勞動和司法行政等部門一道對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文化知識教育、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醫療衛生、技能培訓等救助項目。協調公安等部門對輕微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實施保護性救助。對因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外地服刑人員或被治安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被羈押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臨時生活照料;對因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本市服刑人員或被治安拘留、刑事拘留、逮捕等被羈押人員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救助保護。
  加強兒童福利設施和機構建設,增加兒童收養床位和工作人員,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逐步規範孤殘兒童的接收、撫養、教育、醫療、康復、國內收養和涉外收養工作程式,積極探索適合孤殘兒童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養育模式,為孤殘兒童提供優質服務。
  (四)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遺棄未成年人以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指使、教唆未成年人進行扒竊、搶奪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幕後組織人員,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公安、城管部門要積極協助救助保護機構加強對受助未成年人的管理。對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要及時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領回,暫時無法查明其監護人或其監護人暫時無法接領的,按照分類救助原則,護送至相應機構進行救助。
  公安機關要在市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設立警務室,負責站內治安管理工作,並協助救助保護機構做好受助未成年人入站安檢、身份查詢、法制教育等工作。
  公安、城管部門負責社會上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但不夠刑事或治安處罰,且無法搜尋其監護人或其監護人暫時不能接領的未成年人的保護性救助工作,進行身份甄別和情況核實,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聯繫接領、護送等事宜。
  對於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公安機關負責核實基本情況,積極與其他監護人或其戶籍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聯繫,促其早日由其他監護人或流出地政府有關部門接回,或由公安、民政等部門聯合對其實施護送。
  公安部門對受助未成年人安置和收養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要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五)發展改革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等部門編制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事業和兒童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事業和兒童福利事業發展戰略、政策措施等重大問題的研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規劃,統籌安排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設施建設和兒童福利設施建設。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事業發展規劃實施評估工作。
  (六)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對於返回我市安置的適齡未成年人,要按照就近的原則保證及時接收其入學。政府對處於義務教育階段的受助未成年人和對被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錄取的受助未成年人,應當納入現有資助政策體系,給予教育救助。學校組織勤工儉學時,優先考慮安排受助未成年人。積極支援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內部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加強監督與指導,逐步探索適合受助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的特殊教育模式,開展必要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並提出意見,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專職教師的職稱評定工作逐步納入教師職稱評聘體系。
  (七)衛生部門負責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醫療服務和衛生防疫工作。協助做好受助未成年人護送返鄉途中的醫療保障工作。加強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積極支援並協助開展健康教育、疾病預防教育以及必要的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普及健康的生活方式。要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對突發疾病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時進行救治。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的防疫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注意監測並及時處理傳染病疫情。
  (八)財政部門要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經費以及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予以保證。合理制定相關經費標準,切實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醫療、安置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九)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受助未成年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促進工作納入當地培訓就業工作計劃,依法對介紹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就業的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監察。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對年滿16周歲有就業能力並登記失業的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積極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配合,組織受助未成年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加強監督與指導,幫助受助未成年人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提高其就業能力,為他們回歸社會創造條件。對於孤兒成年後具有一定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幫助他們解決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
  (十)司法部門要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依法辦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嚴厲打擊遺棄、誘騙、拐賣、殘害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和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非法活動的犯罪活動,對組織操縱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別是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要及時受理並依法辦理涉及孤殘兒童和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審中要加強思想疏導,積極配合社區矯正進行教育轉化。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等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消除隱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預防工作。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公安機關打擊與流浪乞討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幫扶工作。
  (十一)鐵路、交通等部門要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購買乘車憑證和接送未成年人進出站等提供方便。
  (十二)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認真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編制的審核工作,確保有關工作正常開展。
  (十三)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等為收養當事人出具證明材料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如實出具證明材料。為轄區戶籍人口和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優質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服務,定期開展計劃生育和生殖健康檢查,努力推進優生優育工作。
  (十四)共青團、婦聯組織要把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安康計劃"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在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社工工作站,動員、組織青少年事務專職社會工作者、青年志願者、巾幗志願者和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對受助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倡導和推進社會熱心人士支援、參與照顧和家庭寄養等安置工作。採取多種方式,進一步加大對受助未成年人物質上的幫扶和精神上的關愛。
  (十五)殘聯要協助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對外省市流入的殘疾未成年人,積極與其戶籍所在的省(市、區)殘聯聯繫,做好救助保護工作;對本市籍殘疾未成年人和成年後的孤殘兒童,積極協同其戶籍所在地相關部門做好教育、醫療、送返、就業、安置等工作。組織人員對聾啞受助未成年人進行手語翻譯與培訓。積極開展受助殘疾兒童的康復訓練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強早期預防和干預。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未成年人流浪早期預防干預、返鄉未成年人安置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監護等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區縣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責任制,指導各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重點時期、重點地區的救助保護工作,指導街道、鄉鎮、居、村委會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好家庭對未成年人應履行的撫養監護責任,對符合我市救助條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人員納入本市社會救助範圍,給予生活救助和醫療、教育等救助,也可採取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開展幫扶救助工作。對父母離婚、死亡、判刑、受虐待等發生家庭變故的未成年人,積極協調安排好撫養和生活等有關事宜。
   (二)進一步完善救助政策。凡是只需要臨時性救助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予以救助和照料;對於暫時搜尋不到家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延長其救助和教育時間;對於確實無法查明身份的受助未成年人和監護人長期無法履行監護職責、需要長期救助的北京籍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可根據其年齡和教育需要轉由兒童福利機構安置。
  對於在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滯留時間超過兩年仍無法搜尋到其監護人的受助未成年人,公安部門應為其辦理集體戶口,納入本市常住人員管理體系。安置期間,搜尋到其親屬或戶口所在地的,應及時登出其集體戶口,交由其親屬或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撫養。
  民政部門監護的孤殘兒童主要由兒童福利機構以集中供養、社會收養和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對於無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年孤殘兒童,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程式,轉入相應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對於具有一定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兒童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問題,區縣政府應予以妥善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積極開展棄嬰、孤兒收養工作。對"事實收養"問題,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解決,符合收養條件的,依法辦理登記和相關手續,切實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
  因地制宜解決需要長期安置受助人員的住房問題。監護人應當幫助有房產的孤兒做好房屋的維修、保護工作。居住在農村無住房的孤兒成年後,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中具有一定獨立生活能力和勞動能力的受助未成年人成年後,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區縣政府和建設(房地產)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並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三)完善救助和福利設施建設。在"十一五"期間,建立一所市級永久性的、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髮育特點、環境優美、設施完善、功能齊全、保障到位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不斷增強財政保障能力,切實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安置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按照分級負擔原則,市和區縣政府要根據"十一五"時期兒童福利設施建設規劃,加大財政投入,不斷完善兒童福利設施建設,切實滿足孤殘兒童救助工作需要。
  (四)建立殘疾孤兒手術康復長效機制。採取多種措施,確保今後每一個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殘疾孤兒和每一個申請資助手術康復經費的特困家庭有手術適應症的殘疾兒童能夠得到醫療救助,並加強對孤殘兒童的康復訓練工作。做好攜帶艾滋病病毒受助未成年人的專業檢測、感染防護、病例跟蹤、病情監控等工作,一旦發病,立即轉入專科醫院治療。
  (五)建立社會參與機制。要利用"六一"兒童節、"助殘日"和專項慈善活動等時機,通過各種媒體廣泛宣傳,號召社會各界幫助特殊困難的未成年人,為他們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要研究出臺鼓勵、支援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具體政策規定,以及社會力量興辦救助機構的審批、資助和監管辦法,引導慈善團體募集資金開展形式多樣的救助保護活動。不斷壯大志願者隊伍,充分發掘和利用社會資源參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事業,並對女童和艾滋病致孤兒童給予特殊的關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善黨委、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完善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形成推進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健康發展的長效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同其職,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緊密協作,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共同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各部門要根據有關政策和文件精神,制定具體有效、操作性強的實施細測,如強對本系統基層單位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大政策研究力度。要組織孤殘兒童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專項研究,重點研究輕微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集中救助辦法、無人照顧的服刑人員子女生活照料辦法、成年孤殘兒童安置、孤殘兒童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家庭寄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殘疾兒童特殊教育以及關於未成年人監護、撫養、財產繼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辦法等,提供完善的法規保障。 
  (三)加強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特殊教育人員能夠滿足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和救助設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設的警務室,應根據工作任務量明確具體工作職責和編制人數,完善民警駐站和醫生駐站工作制度。制定專門的業務培訓計劃,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培訓工作,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理論水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通過引入社會工作專業制度、聘用專業社會工作者、建立志願者服務基地、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等,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專業化、社會化水準。


市民政局  首都綜治辦  首都文明辦 
市編辦 市高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查院 
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 
市財政局 市勞動保障局  北京鐵路局 
市交通委  市衛生局   市城管執法局 
市農業局  市農委  市建委 
市人口計生委   團市委  市婦聯  市殘聯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