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救發〔2006〕173號

關於解決執行難案件中困難人員生活救助問題的意見(試行)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精神,保障部分執行難案件中生活困難當事人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救助範圍

  具有本市正式戶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執行程式時涉及執行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交通肇事賠償、民事傷害賠償、其他民事事故賠償案件和職工追索工資、社會保險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執行人確無或暫無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而申請人生活困難、需要給予救助的人員。

  二、關於救助待遇

  對於執行難案件涉及的生活困難申請人,各區縣民政部門可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與臨時救助政策給予救助。

  (一)低保待遇。凡持有本市正式戶口的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給付款項未執行部分暫不計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和本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的人員,均納入低保範圍。

  (二)臨時救助待遇。凡持有本市正式戶口的城鄉居民,在上述案件中依法查明被執行人確無或暫無履行法律義務能力而無法或暫時無法得到相關給付款項,符合享受我市現行臨時救助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臨時救助。

  (三)關於臨時救助的標準。一般以能夠維持當地群眾基本生活水準為原則,個別生活困難較大的家庭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1.居住城市(包括家住郊區縣戶籍為非農業戶口)的居民,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居住農村(包括家住城區戶籍為農業戶口)的居民,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本區縣當年農村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原則上,救助待遇每年申請一次,金額為6個月低保標準。

  三、關於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城鄉低保待遇: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依據《北京市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辦法》和《關於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見》等相關政策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式執行。

  (二)申請臨時救助待遇:由執行法院到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幫助案件申請人申請臨時救助。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收入證明;

  (3)人民法院據以執行的生傚法律文書;

  (4)執行法院為申請人辦理臨時救助的函件及有關材料。執行法院的函件應寫明申請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法院執行經過和申請救助的理由(格式附後);並提供依法查明被執行人確無或暫無履行法律義務能力的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收到執行法院函件等申請材料後,經審核,申請人符合救助條件的,批准享受臨時救助待遇,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臨時救助款撥付工作,由執行法院支付申請人(具體支付程式由法院自定)。

  四、關於救助資金

  申請人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和臨時救助待遇所需資金,由區縣城鄉低保資金和臨時救助資金預算中列支。

  五、關於執行法院領款程式

  (一)提交執行法院開具的領款證明;

  (二)出示執行法院承辦人的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由民政部門備案。

  六、關於救助資金的返還

  上述案件執行或部分執行後,執行法院應先行扣除並返還由民政部門支付的各項救助資金。

  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生效,在落實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由市民政局與市高級人民法院協調解決並負責解釋。

  附件:1.北京市法院函

     2.北京市城鄉居民社會救助待遇審批表(略)

     3.一次性臨時救助資金支取憑證(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民政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1:

 

北京市        法院函

民政局:

  我院受理    (申請人的性別   、出生日期       、民族  、住所地       )與        (被執行人的性別    、出生日期        、民族    、住所地       )           一案(案由),經審理,于     年   月   日作出判決,由         給付         元(標的數額)。因         (被執行人)未能履行法律義務,          (申請人)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本院在執行中查明         (被執行人)因              

(原因)暫時不能履行義務(或確無或暫無能力),致使        

(申請人)生活困難(困難程度)。故請貴局給予         (申請人)臨時性社會救助。

 

  北京市         法院(章)         

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