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京司發〔2005〕22號

關於確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和法律援助案件範圍的通知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區縣司法局、各社團及民辦法律援助機構: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全國第四次法律援助工作會議精神,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根據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現將我市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標準和法律援助案件的範圍通知如下,請各法律援助機構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關於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標準

  1.我市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標準依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來確定。具體標準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當年公佈的標準額度為準。

  2.申請人住所地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3.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為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自然災害期間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災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該證明必須如實載明申請人家庭人口狀況、就業狀況、家庭人均收入等情況。

  4.對於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申請人,無需對申請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關於法律援助的案件範圍

  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外,還可就下列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

  1.請求給予工傷待遇的;

  2.請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的;

  3.主張因家庭暴力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北京市司法局            

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