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發〔2002〕1號

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全面理解,準確把握《聯合通知》的精神。

  法律援助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法律服務費用,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聯合通知》之後的又一個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起著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

  《聯合通知》解決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人民法院減、免、緩收訴訟費與法律援助機構減、免法律服務費用相銜接的問題,使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和標準在司法部門得到一體遵循,避免法律援助對象在不同部門受到不同對待的問題,保障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統一實施,從而維護了國家法制的嚴肅性、統一性和權威性。

  二、在執行《聯合通知》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參照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辦理。

  (二)《聯合通知》中的“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指城鎮居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北京市政府規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執行,農村居民及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其住所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與人民法院之間的工作銜接使用統一的公函和文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印製。

  (四)受援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出減、免、緩訴訟費的書面申請持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開具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決定書;受援人向區、縣人民法院提出減、免、緩訴訟費的書面申請,持區縣司法局或其所屬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開具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決定書。

  (五)對於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失業人員以及見義勇為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優先辦理有關法律援助事項。

  三、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與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導處聯繫。

 

  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