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健身設施
第三章 健身活動
第四章 健身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增強全民體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管理。
第三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堅持政府倡導、社會支援、全民參與、科學文明的原則。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援老年人、殘疾人參加全民健身活動。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全民健身經費作為專項支出列入本級體育行政部門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第五條 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編制全民健身規劃,宣傳全民健身知識,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推廣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項目和方法,普及全民健身知識。
第七條 鼓勵和支援全民健身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學健身的新項目、新器材、新方法。
第八條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審計、監察、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對體育彩票公益金收取和使用等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並每年將體育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九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支援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條 本市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興辦面向大眾的全民健身經營服務實體,依法從事有益的全民健身經營活動,推動全民健身服務業的發展,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服務。
第十一條 本市對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對參與全民健身活動突出的個人頒發健身獎章。
第二章 健身設施
第十二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通報規劃審批的居住區配套體育設施建設項目的情況;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做好居住區配套體育設施的驗收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內部體育設施開展社區服務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設置應當堅持便民、利民、安全、合理的原則。
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設施,由受贈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保證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設施的管理和更新的具體辦法由市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全民健身活動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障健身者的人身安全,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健全的管理和安全制度;
(二)有健全的服務規範;
(三)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標準規定;
(四)標明設施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以及危險提示,並按照國家標準要求設置公共資訊圖形符號;
(五)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項目活動場所,應當達到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配備持有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後方可對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章 健身活動
第十七條 每年六月二十三日(奧林匹剋日)為本市全民健身日。
第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支援社會力量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競賽和表演活動。
第十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發掘、整理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開展傳統體育健身活動。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體育工作人員,在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特點,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因地制宜地組織推廣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實施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有計劃地組織職工開展健身活動。
提倡職工利用工間、工餘和節假日開展每週三次以上,每次三十分鐘以上的健身活動,並參加達標測試。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結合各自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體育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學校體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基本內容。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體育作為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開展對學生的體質監測,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天有不少於一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培養學生體育鍛鍊習慣。
學校應當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
學校應當加強對本學校體育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市鼓勵社會各界興辦體育協會、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
各級各類體育協會、俱樂部、健身輔導站(點)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在體育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二十六條 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應當遵守健身活動場所規章制度,愛護健身設施,保護環境。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以全民健身名義從事迷信、賭博等違法活動。
提倡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章 健身服務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資訊化建設,為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單位、個人及健身者提供資訊服務,督促和指導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單位開展標準化、規範化服務。
從事全民健身服務的場所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應當為晨練和晚練活動提供必要的健身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制度,建立國民體質監測系統,每五年向社會公佈市民體質狀況,並將國民體質監測結果納入社會統計指標。
第三十條 本市推廣國民體質測定工作,提倡公民定期進行體質測定,及時了解體質狀況。
第三十一條 從事國民體質測定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培訓合格的體質測定和健身指導人員;
(二)有符合體質測定項目要求的場地和器材;
(三)有對傷害事故及時救助的條件;
(四)有測試數據處理的設備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從事國民體質測定時,應當按照國家體質測定標準規範操作,為被測試者提供測定結果,並給予科學健身指導;保存測定數據和資料,為被測試者的測定結果保密。
第三十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的評定標準和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體育指導員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應當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傳授健身技能、組織指導健身活動。
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社會體育指導員納入行業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查處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體育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全民健身活動場所不符合條件的,由體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體育運動項目活動場所未達到標準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從業人員未取得相應運動項目執業證書從事業務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活動場所管理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以健身名義從事迷信、賭博等違法活動的,由市和區、縣體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