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等8個部門《關於印發<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實施方案>的通知》(殘聯教〔2001〕89號)文件精神,根據營業稅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盲人從事保健按摩業有關稅收徵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免征營業稅。
二、對盲人按摩人員和社會力量開辦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託社區服務機構建立的盲人按摩站(點),安置盲人及其他殘疾人員佔機構人員35%以上(含35%),且盲人殘疾人員上崗率達到80%以上的,免征機構按摩業務的營業稅。
三、盲人按摩從業人員,必須是具有本市有關部門頒發的殘疾人員證書,並具備保健按摩師技能職稱和醫療按摩專業技術職稱資質的盲人。
四、對符合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規定,先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相關資料備案,經主管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後,方可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