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工商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衛生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貫徹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九五”計劃綱要》和《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實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實解決盲人保健按摩師的就業問題,規範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使盲人保健按摩事業健康、持續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衛生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本市盲人按摩師就業,規範盲人按摩機構的設置和經營活動,保護消費者、盲人按摩師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的發展,根據原國家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及就業工作的通知》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盲人或聘用盲人在本市開設的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包括盲人個體保健按摩經營戶,醫療按摩機構除外)。
第三條 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盲人保健按摩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和從業資格審查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衛生局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全市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進行管理。
第四條 設立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內盲人按摩師比例應為100%,其中本市戶籍盲人按摩師不低於50%;
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得小于50平方米,從事盲人個體保健按摩的,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限;
3.經營場所應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完整有效的消防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
4.按摩服務場所應具備一定的亮度,嚴禁設置可調燈光,按摩間應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不得設置門鎖和封閉式套間;
5.按摩服務場所應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和完善的衛生消毒設施,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要求。
第五條 申請在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從業的盲人按摩師或者盲人按摩師申請個人開業的應持以下文件、證件向所在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領取《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1.本人身份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3.衛生防疫部門核發的健康合格證書;
4.外地來京從業人員應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和勞動保障部門頒發的《外來人員就業證》,盲人按摩師申請個人開業的,應同時具有北京市戶口和中級以上盲人按摩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 申請設立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或盲人按摩師申請個人開業的,應持以下文件、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1.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2.經營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證明(盲人按摩師申請個人開業的,場所面積不限);
3.四名以上盲人按摩師的《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及其戶籍證明(設立盲人按摩經營機構的單位提交);
4.盲人按摩師申請個人開業的應提交其中級以上盲人按摩師資格證書及戶籍證明;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應以“盲人保健按摩”作為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其經營範圍統一核定為“盲人保健按摩”。
第七條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須制定符合國家現行政策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盲人按摩師崗位技能培訓計劃;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盲人按摩師簽訂勞動合同,盲人按摩師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3.不得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盲人按摩人員及非盲人按摩人員;
4.嚴禁打著盲人按摩機構的牌子,從事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
5.不準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或出租、轉讓、轉租盲人按摩經營場所;
6.不得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7.按摩服務收費應參照當地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殘疾人聯合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衛生局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在日常管理中,對不符合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對違法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人員和華僑、外國人來京開設盲人保健按摩機構,按國家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積極鼓勵、扶持創辦盲人保健按摩經營機構。協調賓館、酒店、浴室、保健康樂機構、美容美發等有保健按摩服務的單位,優先安置盲人按摩人員就業。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衛生局依職權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