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加強社會和諧建設,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經市政府批准,現將我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持有區縣以上民政部門、殘聯有效證件或證明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別享受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徵50%的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獨立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徵100%的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在生產經營中需雇請僱員的,僱員中殘疾人員比例為30%以上的,按應納稅額減徵100%的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中所指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是指經法定的審批程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等。
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人員的具體範圍包括:
(一)殘疾人:是指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膚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綜合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員。
(二)孤老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
(三)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減徵個人所得稅審批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員,由扣繳義務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辦理申請減徵稅款的事項。
(二)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人員,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徵稅款的事項。
(三)對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應向扣繳義務人說明情況後,雙方中任一方均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請減徵稅款的事項。
(四)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徵稅款申請後,須在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送達減稅審批書面決定。
(五)對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上述人員,稅務機關正式批准減稅後,如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發生變更,或雇傭人員中殘疾人比例發生變更的,需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六)對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上述人員,稅務機關的正式批准減稅跨年度長期有效。
(七)申請減徵個人所得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書面資料
1.民政局、殘聯及其他有關部門核發的烈屬、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或證明。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書。
3.扣繳單位應將本單位享受減徵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員工提供的有效證件及減徵稅款證明的複印件留存在本單位備查。
五、其他事項
(一)減徵稅款的執行日期,應以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日期起執行。
(二)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北京市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減稅的納稅人,其扣繳義務人也要如實對其收入進行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
(四)納稅人應按上述有關規定申請減稅,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認真審核與認定,填寫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審批表,對弄虛作假,騙取減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殘疾人所得徵免個人所得稅範圍的批復>的通知》(京財稅[2000])782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