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京勞社就發〔2007〕170號

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
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集團),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單位及各類用人單位:
    為了進一步鼓勵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拓寬失業人員就業渠道,提高失業人員就業品質,現就工資性崗位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在招用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按本通知規定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
    二、用人單位招用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4050"人員),或者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為城市低保人員、中重度殘疾人(劃分標準見附件1)、零就業家庭人員、初次來京的隨軍家屬以及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其他失業人員的,可以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享受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專項補貼的人員不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
  三、用人單位招用"4050"人員、城市低保人員、中重度殘疾人、零就業家庭人員、初次來京的隨軍家屬以及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其他失業人員,簽訂3年及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在合同期內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工資性崗位補貼。
     四、工資性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從用人單位為被招用的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月起開始計算(以整年為單位給予用人單位工資性崗位補貼)。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按規定辦理招聘備案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後,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或參加社會保險地區縣勞動保障局申請一年的工資性崗位補貼。此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可于次月1日起60日內申請下一年工資性崗位補貼,直至補貼期滿為止。
    六、用人單位首次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被招用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複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勞動合同書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四)被招用失業人員為城市低保人員的須提交《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複印件或街道(鄉鎮)城市低保經辦機構出具的《低保身份證明》(見附件2),被招用失業人員為中重度殘疾人的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複印件,被招用失業人員為初次來京的隨軍家屬的須按照其進京審批機關分別提交市勞動保障局審批的《駐京部隊幹部家屬(工人)調京工作申請表》、市人事局審批的《軍官家屬(幹部)隨軍調京審批表》或《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市公安局審批的《隨軍家屬進京落戶申請報告表》或《幹部家屬隨軍審批表》等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五)《用人單位申領工資性崗位補貼花名冊》(見附件3,以下簡稱"《花名冊》");
  (六)《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證明》(見附件4,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七)《工資性崗位補貼審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審批表》"); 
  (八)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複印件。     
  七、再次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報告;
  (二)前次申報的《花名冊》、《審批表》以及市勞動保障部門的批復複印件; 
  (三)本次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花名冊》、《繳費證明》及《審批表》; 
  (四)申請補貼時上個月職工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複印件。
  八、區縣勞動保障局收到用人單位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相關材料後,在《審批表》中簽署審核意見,並於接到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上報市勞動保障局。市勞動保障局于接到材料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批復。之後,按照相關規定將工資性崗位補貼撥付用人單位。
  九、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將撥付的工資性崗位補貼用於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方面的開支。
  十、用人單位未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時限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可在規定截止時限後6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經批准後可以享受補貼。用人單位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審批其工資性崗位補貼申請。
  十一、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外,單位不得與已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申請工資性崗位補貼的政策指導,按規定嚴格審查、核實相關材料;要對被批准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要立即處理,防止補貼被騙取。
  十三、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造成工資性崗位補貼被騙取的,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工作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被騙取的補貼須全額追回。
  十四、市、區縣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按照業務職責分別負責對享受工資性崗位補貼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享受的工資性崗位補貼,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負責追回。
  十五、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2007年10月1日前,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的,申請當年崗位補貼相關事宜應按照《關於印發〈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就發[2006]89號)有關規定辦理;其後各年工資性崗位補貼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但其享受崗位補貼(含工資性崗位補貼)總次數不得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補貼年數。
  十六、有關文件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略)

    
市勞動保障局   市財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