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京財社〔2007〕2845

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資金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
資金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為落實《關於推進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發展的意見》,進一步促進我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的發展,現將《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資金補助(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財政局  市殘聯
二○○七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
資金補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了保障我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服務健康持續發展,建立對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的長效投入機制,重點解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的職業康復勞動問題,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推進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發展的意見》(京殘發〔2007〕71號)和《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252號)、《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京財社〔2007〕144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補助範圍
  凡在我市開辦的,符合《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基本條件》,且依照《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各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申請審批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可列入項目資金補助範圍。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包括街鄉鎮社區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和民辦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服務項目。
  本暫行辦法的"殘疾人",是指具有北京市戶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和勞動願望,且參加了職業康復勞動的智力殘疾人和穩定期精神殘疾人。
第三條  補助標準
(一)項目一次性資助。
  對街鄉鎮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和民辦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每個項目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資助。各區縣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使用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給予一次性資助。
  一次性資助用於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必需的勞動、康復和生活設備購置、設施無障礙改造等支出。
(二)項目運行經費補助。
  對街鄉鎮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和民辦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按照實際服務人數,給予項目運行經費補助。其中,項目工作人員費用,按照服務對象每人每月24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培訓費用(含聘用教師、勞動材料、康復訓練和技術支援、社區活動、培訓設備維護、水電等費用),按照服務對象每人每月29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三)殘疾人伙食補助和意外傷害保險補助。
  對在街鄉鎮社區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和民辦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中參加職業康復勞動的殘疾人,給予每人每天5-10元伙食補助,統一使用,不發到個人。伙食補助按實際參加職業康復勞動的殘疾人人數計算。
  對參加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的殘疾人,統一上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每年補助100元。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補助資金來源
  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補助資金,除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一次性資助外,均由各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的資金補助,必須列入市和區縣殘聯部門預算,並納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庫管理。
第五條  申請和審批程式
  凡申請使用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按照《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申請使用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各區縣制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項目評估
  市和區縣殘聯要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依據《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基本條件》,對申請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資金補助的項目進行綜合評估。評估通過後,方可獲得項目資金補助的資格。
  市和區縣殘聯要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依據北京市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服務品質評估標準,于每年11月底前,對各級各類職業康復勞動項目進行服務品質評估。
第七條 檢查與監督
  市和區縣殘聯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各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建立殘疾人家長(監護人)委員會,協助監督項目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各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要建立資金使用定期公示制度。
第八條 法律責任
  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各區縣制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附則
(一)職業康復勞動項目組織殘疾人參加簡單勞動,並獲得一定經濟效益的,應根據收益情況和勞動情況,給予參加職業康復勞動的殘疾人適當的勞動補助。
(二)各區縣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對項目管理人員、一般性服務人員、從社會招聘的失業人員和返聘人員的工作待遇標準。
(三)凡是申請職業康復勞動項目資金補助的,不能再同時申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他項目資金的補助。
(四)政府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衛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開展的職業康復勞動服務項目的,將按照額定服務人數給予定向資助。具體資助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殘聯另行制定。
(五)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殘聯按照各自職責解釋。
(六)本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