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印發《對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 就業給予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殘聯: 為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鼓勵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殘聯制定了《對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給予獎勵的暫行辦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1.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表(略) 2.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資金匯總表(略)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對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給予獎勵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開展,鼓勵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北京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發〔2006〕4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社〔2007〕25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含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本單位職工總數1.7%比例後,每多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每年給予該單位3000元的獎勵。 第三條 用人單位按規定申報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凡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後多安排1名以上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可同時申請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 第四條 用人單位申領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的,應填寫《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表》(樣式附後),並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認定書》; (三)《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表》; (四)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五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審核情況,對用人單位申請獎勵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分別報市、區(縣)殘聯核準。 第六條 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資金,從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西站地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單位的獎勵資金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列支。 第七條 市、區(縣)殘聯批准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後,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告知相關用人單位,並於當年徵繳期結束後的1個月內將獎勵資金撥付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 第八條 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資金,是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獎勵,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情況將獎勵資金用於擴大再生產購買所需設備、物資和辦公用品,勞保用品方面的開支。 第九條 企業收到的獎勵資金,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機關、事業單位在收到獎勵資金時,計入"其他收入"。 第十條 市、區(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按規定審核用人單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填寫《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資金匯總表》(樣式附後);市、區(縣)殘聯要加強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獎勵資金的管理,按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市、區(縣)財政局、審計局和殘聯要加強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獎勵資金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虛報冒領的,由市、區(縣)殘聯負責追回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規定或擅自撥付獎勵資金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