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京財社〔2007〕1443號

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區縣殘疾人聯合會: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財政局  市殘聯
二○○七年七月四日

北京市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總則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決策的科學性和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項目資金的申報、評估和審批程式,積極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國務院《 殘疾人就業條例 》和北京市財政局、市殘聯《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金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項目資金",係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使用範圍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項目;
(二)殘疾人就業扶持項目;
(三)殘疾人職業康復勞動項目;
(四)農村扶貧助殘項目;
(五)殘疾人就業服務項目;
(六)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項目資金管理原則
(一)客觀公正的原則。以有關法律法規為基本依據,採用規範的程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施項目管理。
(二)注重效益的原則。做好項目的評估和績效考評,嚴格控製成本,堅持節約高效。
(三)自求平衡的原則。各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項目,原則上由本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安排。
(四)統籌安排的原則。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重點項目和對困難區(縣)的補助等。
第五條  項目庫管理
(一)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項目庫是對項目進行規範化、程式化管理的業務數據系統。項目庫分為市級項目庫、市對區縣專項補助項目。
(二)項目庫實行分級管理。市級項目庫負責管理市殘聯項目,市對區縣專項補助項目庫負責管理市級擬補助區縣的項目。
第六條  項目資金的申請
(一)申請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由區(縣)財政和區(縣)殘聯審核後,共同上報市財政和市殘聯。
(二)項目資金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時間要求上報。
(三)根據事業發展規劃和重點項目分輕重緩急進行排序。 在申請項目資金時按順序填報。
(四)項目資金申請單位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項目經費預算;
3.場地、設備設施證明等;
4.吸納殘疾人勞動就業能力;
5.管理、服務人員及專業人員配置情況等。
第七條  項目的評估
(一)市殘聯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評估制度。成立項目評估組,由專家、政府有關部門及殘聯相關業務部室人員組成,其中:專家不少於評估組人員的三分之二。
(二)市殘聯建立與項目有關的專家庫。根據項目性質,隨機抽取相關專家或聘請仲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
(三)項目評估組或仲介機構通過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現場考察、市場調研等綜合評估,經過集體討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書面評估報告提交市殘聯理事會研究決定。
(四)項目評估實行回避制度。
第八條  項目的審核及批復
(一)逐級上報,逐級審核。審核內容包括:項目是否符合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項目的可行性、項目預期效益、項目明細預算等。
(二)項目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列入財政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財政部門依法批復執行。
(三)市對區縣專項補助項目,由市殘聯對項目進行評估,市財政局按規定進行評審後共同確定,由市財政局下達區(縣)財政局執行。
第九條  項目執行
(一)項目預算批復後,按照預算批復執行,不得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用途。
(二)項目需要調整,按照規定程式重新進行審批。
(三)項目完成後,市級項目資金結余按照《 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京財預〔 2006 〕1413號)執行,區縣項目資金結余參照《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  績效考評
(一)市殘聯會同市財政局對重點項目資金的使用進行績效考評。對項目完成結果進行考核,對項目支出所產生的效益進行評價。
(二)評價主要內容是:財務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第十一條  檢查與監督
市或區(縣)殘聯會同財政、審計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的安全完整、資金使用的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法律責任
(一)項目評估組組成人員須遵守職業道德,嚴禁參加項目申請單位的宴請、娛樂消費、接收禮品和賄賂等,違反規定的,取消其項目評估組成員資格;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按黨紀、政紀處理,觸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二)對項目申請單位申請項目資金和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虛報、騙取、截留、挪用、貪污問題的,按照國務院《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和相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追繳項目資金;觸及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附則
(一)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殘聯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二)各區縣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積極建立區縣項目庫,逐步實現與市級項目庫聯網。
(三)本暫行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