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京財社〔2007〕252號

關於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了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提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效益,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繳管理辦法》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專項用於改善殘疾人就業環境、促進殘疾人就業、推進殘疾人事業發展。
第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區(縣)分級使用。市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主要用於全市性政策的實施和區縣之間的調劑;區縣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本區、縣的殘疾人工作。
第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國庫,在預算上單獨編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範圍
(一)補貼殘疾人參加培訓、教育和扶殘助學費用。
(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及社區就業。
(三)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旅遊業及多种經營。
(四)補貼殘疾人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及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費用。
(六)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及有關就業服務費用補貼。
(七)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勞動費用補貼。
(八)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和社會保障費用。
(九)用於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包括年度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預算,按照預算內資金管理的要求,報財政部門審核,列入財政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由財政部門依法批復執行。
第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與標準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由發文單位按照部門職能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執行。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京財社〔1995〕457號)、《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管理使用暫行辦法》(京財社〔1995〕2463號)、《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審批程式的通知》(京財社〔1996〕46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關於制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說明


  經市政府批准,我市從2006年開始,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繳方式,由殘聯徵收改為地稅局代徵,加大了保障金的徵繳力度。為認真落實市領導同志關於抓緊做好保障金管理使用辦法和殘疾人就業政策研究的批示精神,市政府殘工委有關部門組成政策研究小組,先後赴江、浙、滬等省市進行考察,深入北京市8個區縣進行調研,在認真分析我市殘疾人就業和保障金徵繳的新形勢,借鑒外省市的經驗做法,廣泛聽取部門、區縣和殘疾人意見的基礎上,擬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現行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是1995年根據《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1994年市政府10號令)、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財綜字〔1995〕5號)制定的。11年來,我市殘疾人就業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已經從當初的探索階段,發展成為殘疾人就業的主渠道;收繳保障金從最初單純作為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必要手段,轉變為全面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有效途徑和物質保障;保障金也從預算外資金轉變為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這都要求我們對保障金的管理使用政策做出必要的調整。
  為加強保障金管理,我市先後出臺了《對城鎮待業殘疾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對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的通知》、《對農村特困殘疾人給予生活補助的通知》、《北京市殘疾人大學生學費補助暫行辦法》等文件,分別給予城市和農村特困殘疾人每人每月100元和50元困難補助、對城鎮待業殘疾人給予每人每月40元補助,對殘疾人大學生考取大專的每人給予3000元的獎勵、本科給予4000元的獎勵、研究生給予5000元獎勵。這些政策的實施對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激勵殘疾人學知識,學科學,提高他們的教育和就業層次,成效明顯,深受歡迎,所以我們這次把有關內容也寫入了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二、在調研和論證基礎上,針對目前形勢和殘疾人的實際需求,對1995年制定的《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等規定進行了分析和研究,根據《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1994年市政府10號令),重新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對保障金的使用範圍進行了細化、完善和補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沿用了原制度和目前執行的有關政策的使用範圍,繼續強調保障金主要用於"補貼殘疾人參加培訓、教育和扶殘助學費用"、"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及社區就業"、"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養業、旅遊業及多种經營"、"適當補助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及有關就業服務費用補貼"。
  二是進一步細化了保障金的使用範圍。規定了"補貼殘疾人就業崗位和社會保險費用;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為改善殘疾人就業條件,用於無障礙設施改造項目費用補貼及獎勵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單位的費用;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和社會保障費用"。原因是我們根據當前通行的做法,更具體地明確了保障金可以用於對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和新招用失業殘疾人的單位給予就業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以及必要的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補貼,以降低用人單位的成本,提高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
  三是適當拓展了保障僉的使用範圍。增加"組織就業困難殘疾人開展職業康復勞動費用補貼"。原因是,針對有勞動願望和需求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不能獲得競爭性就業崗位、就業困難的實際情況,我們在研究和實踐的基礎上,深化了對這一部分殘疾人勞動潛能的認識,開展職業康復勞動是他們參與社會勞動的重要途徑,有必要對建設職業勞動機構給予扶持,因此,在《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時,增加了此項內容。制定《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進而明確、完善和規範保障金的使用範圍,有利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完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有利於殘疾人勞動權益的保障和殘疾人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必將對首都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