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殘聯:
為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水準,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為促進就業、穩定就業和擴大就業服務,統一全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補貼標準,根據財政部《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補貼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北京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補貼暫行辦法》
北京市殘疾聯合會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補貼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殘疾人的職業技能水準和學習職業技能的積極性,進一步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統一全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補貼標準,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1994年第10號令)和財政部關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財綜字[1995]5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技能培訓是指:為從事某種職業或生產勞動所需要技能的教育。
第三條 積極推行複合式職業技能培訓,使接受培訓的殘疾人基本達到“學三、會二、專一”,力爭使求職登記、有學習願望並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未就業殘疾人都得到培訓。
第四條 市、區縣殘聯要加強對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的領導,建立與勞動力市場相銜接、匹配的培訓市場,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為促進就業、穩定就業和擴大就業服務。
第五條 凡具有北京市戶口、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且自願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殘疾人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的學費補貼。
第六條 北京市未就業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參加前3個專業培訓,取得專業培訓結業、畢業證書的,每次補貼所需學費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每次補貼所需學費的100%;參加3個專業培訓後仍未就業的,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一年內補貼學費不超過兩次,每次補貼所需學費的50%。
對未就業的盲人學習初級保健按摩補貼所需學費100%;對晉陞中級保健按摩補貼學費70%;對晉陞高級保健按摩師及按摩技師補貼所需學費的50%。
第七條 北京市失業殘疾人在參加勞動保障部門免費培訓的基礎上,失業期間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第一次補貼學費80%;第二次補貼學費70%;第三次補貼學費60%。
第八條 北京市在職在崗的殘疾人為穩定就業,提高職業技能水準和學習第二職業技能,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一次性補貼學費50%。
第九條 社會各用人單位對安置的殘疾人進行集中職業技能培訓,市、區縣殘聯給予一定的培訓經費補貼。
第十條 凡參加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的殘疾人必須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殘聯提出書面申請,由街道(鄉鎮)殘聯簽署意見後報區縣殘聯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參加學習。
第十一條 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必須到殘聯指定的勞動部門、教育部門、殘聯的專門培訓機構參加學習。特殊情況需要到其他培訓機構培訓的,經區縣殘聯批准後方可參加。
第十二條 申請學費補助的殘疾人需持本人身份證、殘疾人證、學習結業證或資格等級證書、培訓單位開具的合法學費票據,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殘聯填寫《北京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登記表》,由區縣殘聯審核同意後給予學費補貼。
第十三條 市、區縣殘聯支付的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費用分別在市、區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 各區縣殘聯、各街道(鄉鎮)殘聯要建立健全殘疾人培訓檔案,並按規定向市殘聯報送《北京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補貼名冊統計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1年3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