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京教學〔2001〕18號

關於印發《北京市屬(市管)普通高等學校特困生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市屬(市管)普通高等學校:

  現將《北京市屬(市管)普通高等學校特困生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北京市屬(市管)普通高等學校特困生補助辦法

 

  為促進首都教育事業的發展,保證高等學校特困生的基本生活水準,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認真做好資助特困生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補助範圍

  國家計劃內招收的北京市屬(市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專科生(不包括定向生)。

  二、特困生的認定和補助標準

  (一)認定標準: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者為特困生。

  (二)補助標準:每生每月平均190元,全年(按10個月計)1900元。

  三、學校對特困生補助的評定程式

  (一)學生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

  (二)班主任、輔導員核實學生的生活和收支情況。

  (三)繫領導綜合審核,上報主管部門。

  (四)主管部門報校特困生評審小組批准後,發放補助費。

  (五)有條件的學校可建立特困學生檔案,以更好地對本校的特困生進行認定和管理。

  四、補助費的發放辦法:

  (一)特困生補助費的發放要視每名特困學生的具體情況而定,對於極其困難的學生按補助標準全額發放,對於一般困難的學生可按補助的半額發放。

  (二)特困生補助費由學校財務部門按月發放。

  (三)學校對特困生的評定工作第學年進行一次,第二學期由係復核一次,下學年重新評定。在年度中如學生確因特殊原因出現困難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發放特困生補助費。

  五、特困生補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原則

  (一)學校財務部門根據特困生實際評定人數、個體情況,列入年度預算計劃,由財政部門審核,在當年預算中開支,在每年年度預算中安排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年雜費收入的10%。

  (二)特困生補助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學校要定期接受各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挪用,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學校應建立以校(院)長為組長,主管獎學金、助學貸款的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特困生評審小組。特困生補助工作要有專人負責,以保證此項工作的落實。

  (四)學校在保證特困生補助及時發放的同時,應組織學生參加必要的勤工助學活動,穩定並提高特困生的生活水準。

  六、各學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將上一學年特困生補助的勤工助學工作的總結(包括具體工作情況、特困生補助發放情況、勤工懸賞崗位設置等)以及本學生特困生情況(專業、年級、家庭簡況)報市教委學生處備案。

  七、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屬普通高等學校特困生補助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