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教育委員會、教育局,財政局: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中關於“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的規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決定修訂我市人民助學金制度。現將《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人民助學金制度〈試行〉》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教育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備案後一併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人民助學金制度(試行)
根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中關於“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的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一、享受人民助學金的範圍
全市普通初級中學、普通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因家庭經濟貧困就學困難的學生都可享受人民助學金。
二、享受人民助學金的條件
人民助學金分為甲等人民助學金和乙等人民助學金兩種。
1.城鎮地區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現行標準為人均月收入190元)的學生和農村地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本區、縣制定的特困戶標準的學生享受甲等人民助學金;
2.城鎮地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210元的學生和農村地區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本區、縣制定的貧困戶標準的學生享受乙等人民助學金;
3.革命烈士子女、享受社會優撫待遇家庭的學生和殘疾學生,享受人民助學金的條件可適當放寬,具體條件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人民助學金髮放標準
1.甲等人民助學金:
城鎮地區普通補繳中學平均每人每月40元,普通小學學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農村地區普通中學學生平地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學學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
2.乙等人民助學金
城鎮地區普通中學學生平均每人每月30元,普通小學學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農村地區普通中學學生平均每人每月20元,普通小學平均每人每月10元。
3.山區寄宿制學生平均每人每月發放伙食補助30元。
4.人民助學金和伙食補助每年按10個月計發。發放時可視學生家庭的實際情況,不平均使用。
四、人民助學金的審批程式
1.符合享受人民助學金條件的學生,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2.學校向提出申請的學生發放《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人民助學金申請表》。
3.學生家長鬚如實逐項填寫申請表,持填寫好的申請表,到家庭所在地區的民政部門簽署審核意見,並交回學校。
4.學校按照區、縣制定的發放辦法,審批後通知學生家長,按月向學生發放。
五、人民助學金資金的籌措
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人民助學金在區、縣當年教育事業費預算中安排。
六、各區、縣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七、本制度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