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教育委員會、教育局,財政局:
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雜費,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原因失學”和中等教育“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學費”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辦法〈試行〉》,現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備案後一併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減免辦法(試行)
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雜費,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原因失學”和中等教育“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學費”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一、減免工作許可權
中小學學雜費減免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減免辦法,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減免實施細則,學校辦理減免審批手續。
二、減免條件
1.學生確因家庭經濟困難,繳納學雜費有困難者,可視其實際情況予以免交或減半收取。
2.義務教育階段凡享受人民助學金的學生免交雜費。
3.對革命烈士子女、社會優撫對象子女中家庭經濟困難者,可適當放寬減免條件。
4.普通高中收費班學生繳納的學費、外省市戶口在京就讀學生的學費和借讀管理費不予減免。
三、減免比例
學雜費減免比例,城鎮地區可控制在5%左右,農村地區可控制在8%左右。具體減免比例由區、縣確定。
四、減免手續辦理程式
1.凡符合減免條件的學生,由家長向學生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學校向學生發放《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減免申請表》。
2.學生家長鬚如實填寫家庭經濟狀況,並到本區、縣指定的有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交回學校。
3.學校按照規定審批其半免或全免學雜費,同時通知學生家長。
4.中小學學雜費減免審批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于九月份開學時辦理。
五、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區、縣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北京市中小學學雜費減免申請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