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民政局


 京殘發〔2002〕155號

關於印發《關於落實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殘聯、民政局:

    現將《關於落實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民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關於落實城市重殘人生活補助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北京市政府印發市民政局〈關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19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切實做好城市重殘人的生活補助工作,根據市民政局《〈關於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見〉實施細則(試行)》(京民救發〔2002〕284號),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若干意見》中的“重殘人”是指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年滿16周歲以上,殘疾程度為一級盲、二級盲和一級低視力的視力殘疾;一級、二級和三級智力殘疾(智商IQ值在49以下);一級和二級肢體殘疾;一級、二級和三級精神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照顧)的人員。

    二、重殘人及家庭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分別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待遇或生活補助待遇:

    (一)重殘人家庭無收入的,重殘人本人和家庭其他成員按規定全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重殘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其他成員差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重殘人本人全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重殘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重殘人本人參照城市低保標準享受生活補助,但不享受糧油幫困等其他城市低保配套幫困待遇。

    三、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或生活補助待遇的重殘人,均需到戶籍所在區縣殘聯開具《重殘人證明》。

    四、 區縣殘聯應審核申請人的《殘疾人證》,並做好重殘人的認定工作。

    (一)對殘疾程度明確並符合重殘人標準的,可以通過“目視法”認定是否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殘人。

    (二)對殘疾程度不明確的,應為其開具《殘疾人鑒定通知單》,並要求其填寫《北京市殘疾人殘疾程度診斷鑒定表》,到指定醫院進行殘疾程度鑒定,由指定醫院出具《鑒定證明》。

    (三)對持有指定醫院出具《鑒定證明》的殘疾人,區縣殘聯應首先依據本《實施意見》第一條規定的條件,認定其殘疾類別和殘疾程度,並通過入戶走訪、到府服務等方式了解其生活狀況,認定其是否具有生活自理能力。

    (四)為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條件的重殘人,開具《重殘人證明》。

    五、重殘人年齡不滿16周歲,其撫養問題由家庭解決。其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條件時,可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殘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或生活補助條件,應由重殘人家庭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根據其家庭實際月人均收入審核確定。符合政策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批准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或生活補助待遇。

    七、對於人戶分離的重殘人家庭,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確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辦理戶口遷移的,重殘人常住地殘聯應主動配合重殘人戶籍所在地殘聯,做好重殘人鑒定和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認定工作,並由重殘人戶籍所在地殘聯出具《重殘人證明》。

    八、各區、縣和街道(鄉鎮)殘聯應當積極宣傳低保政策,了解和掌握轄區內的重殘人情況,主動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重殘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生活補助工作,切實保障重殘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