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區縣殘聯、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準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9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鎮特困殘疾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工作,體現黨和政府對殘疾人這一特殊困難群體的關懷,經市政府批准,決定對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範圍
具有北京市城市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過本市城市居民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補助;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並符合下列情況的殘疾人,納入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範圍:
(一)家庭成員中有2名以上殘疾人的特困殘疾人。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殘疾人。
(三)無父母撫養或子女供養的特困殘疾人。
(四)患有重病、大病的殘疾人;病情嚴重需長期服藥或住院的精神殘疾人和中度、重度智力殘疾的特困殘疾人。
(五)特困殘疾人與外地人結婚後,其配偶無北京市城市居民戶口、無工作的。
(六)有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殘弱家庭中的特困殘疾人。
二、補助標準及補助資金
對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含無北京市城市居民戶口、無工作的特困殘疾人配偶),在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生活困難補助。發放生活困難補助金從1999年7月1日執行。實施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由市財政下撥市殘聯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解決。
三、補助金的申請、審批及發放
(一)符合補助條件的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需由本人或親屬持其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和最低生活補助金領取證;特困殘疾人無北京市城市居民戶口、無工作的配偶,需憑結婚證、身份證、北京外來人口在京暫住證等相關證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會提出申請。
(二)居(家、村)委會工作人員,根據特困殘疾人(含無北京市城市居民戶口、無工作的特困殘疾人配偶)具體情況,填寫“北京市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金申請登記表”和“申請北京市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金家庭在職人員收入證明”,併入戶對申請人家庭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後,提出具體意見,經街道、鄉鎮殘聯審核後,報區縣殘聯審批。
(三)對符合補助條件的特困殘疾人(含無北京市城市居民戶口、無工作的特困殘疾人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由街道、鄉鎮殘聯負責發給殘疾人本人或殘疾人的監護人,無能力領取和使用生活困難補助金的特困殘疾人,由街道、鄉鎮殘聯負責落實幫困措施,並切實做好對特困殘疾人的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街道、鄉鎮或居(家、村)委會要在一個月內通知本人,並說明理由。
四、關於管理職責
(一)對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給予生活困難補助,是體現黨和政府保障殘疾人的基本權益,解決殘疾人生活困難的重要措施。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是代表政府實施對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政策的管理組織,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確保這項政策的落實。
(二)特困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金的發放,堅持公開、民主的原則,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做好補助標準隨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而同步調整和完善的工作。
(四)街道、鄉鎮要建立享受特困殘疾人(含無北京市城市居民戶口、無工作的特困殘疾人配偶)生活困難補助人員的檔案,填寫花名冊,上報區縣殘聯和市殘聯。
(五)各級殘聯要集中時間、集中人員抓緊落實,將城市居民特困殘疾人生活困難補助金髮放到特困殘疾人手中。
北京市殘疾聯合會 北京市財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