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一、六類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標準
  l.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他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l。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l,而低於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見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低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l..一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準;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準;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準。
【注】:
  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乎,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準,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注】:
  1.*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肢體殘疾標準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髓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l.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注】:
  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範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于5cm。
  4.小于70度駝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側凸。


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l)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   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       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   1分。

【注】:
  無精神殘疾:五項總分為 0或 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