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國家計委 關於批准收取殘疾人證工本費的批復 財綜字(1997)131號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你會《關於申請核準殘疾人證收費的報告》(〔1996〕殘聯組聯字第13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批轉中國殘疾人事業“九五”計劃綱要的通知》(國發〔1996〕15號)以及《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機構改革方案》(中編辦發〔1995〕6號)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全國殘疾人證的統一管理,同意你會統一印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並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統一核發時收取少量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及以下各級殘聯向殘疾人發放《殘疾人證》時一律不得收取工本費。
三、你會收取《殘疾人證》工本費,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殘疾人證》工本費屬於行政性收費,作為預算外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即收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支出由財政部按你會使用計劃撥付,專項用於《殘疾人證》的印製發放開支。你會應建立健全收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不得挪用,同時,要按規定向財政部報送有關收支計劃和決算。自覺接受財政、計劃(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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