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殘奧會游泳比賽的選手為肢體殘疾或是盲人運動員。1960年在羅馬舉行的第一屆殘奧會上游泳成為正式比賽項目。
功能分級:游泳運動員的功能分級分為醫學測試和水中測試兩項,其中運動員水中測試佔分數的60%。“S”作為自由泳、仰泳、蝶泳的標誌,按肢體不同殘疾程度分為S1-S10十個級別;“SB”表示蛙泳,分為SB1-SB9九個級別;“M”表示混合泳,分為SM1-SM10十個級別。如為盲人運動員,則按其視力或視野受損情況以及泳姿分別劃分為S或SB、SM11、12、13三個級別。
比賽項目:殘奧會游泳比賽設自由泳、仰泳、蛙泳、蝶泳、混合泳等五種形式的比賽,其中包括:個人賽和接力賽。
場地裝備:殘奧會游泳比賽場地與奧運會游泳比賽場地規格一致,採用50米標準泳池。
部分特殊規定:1、對於自己保持平衡困難的運動員,允許輔助人員協助。2、下肢殘疾的運動員可以在起跳臺上採用坐姿入水。3、視力殘疾者可以直接從水中出發。4、S1、S2和S3級別的運動員在聽到出發命令前可用輔助設備將腳固定在池壁上,但不允許借助任何外力獲取推動力。5、下肢殘疾運動員為防滑,可以在起跳臺上墊一層毛巾或其他保護用具,但不能明顯增加跳臺高度。6、蛙泳比賽中無法用腳蹬池壁的運動員,允許在入水後和轉身時採用一次不對稱划水以保持身體平衡。7、蛙泳比賽中雙臂不等長的運動員,允許只用較長的手臂單臂觸壁,但另一手臂必須同時伸出做觸壁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