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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一期
民事诉讼中如何维护精神障碍者权益
发表时间:2008-05-20 来源:樊静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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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随着社会来自各方面的工作、生活等压力,患有各类精神障碍者的人数越来越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是精神疾病患者。

■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法官在诉讼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司法警察在送传票时发现:被告精神状况有异常之处,而且拒收传票,司法警察即向法官反映了这一情况。当法官向原告询问被告这方面问题时,原告否认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法官于是亲自去被告家送达传票,通过观察发现:被告的精神状况确与常人有异。经到所在社区调查了解,被告确属精神病人,其母为其登记在册的监护人。为稳妥起见,法官又到安定医院查询病历,医院为被告开具了其患有狂躁型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最终,法院通知被告之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应诉,并审结了此案。

■现行法律对精神病患监护人有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下列人员可以依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监护人的职责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病患亲属应主动向法院告知实情

  在有些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其代理人往往出于某些考虑,不愿向法官披露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其实这样做反而不利于保护其权利;代理人应主动向法院告知实情。

  在前不久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有部分媒体记者旁听。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看到媒体记者后,表现得十分紧张,但并未提出任何请求,比如不公开审理以及理由。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突然情绪激动,表示所代理的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再受到刺激,申请不公开审理。法官马上中止了庭审,并告知媒体记者不要进行报道。之后,法官到安定医院调取了该当事人的病历,发现其确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于是指定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最终以调解方式审结此案,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发生,也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必要时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确定当事人能力在当事人并非精神分裂症患者,但却患有其他精神类疾病时,其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是否需为其指定监护人呢?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患有抑郁症,有一年多未到单位上班,一直在其父母家养病。接到传票后,被告按时到法院应诉。通过谈话,法官发现被告生活态度消极,同意离婚,财产均表示放弃。被告的兄长陪同其一起到庭,听到这一表述,当即急了,表示其患有重度抑郁症,无法工作,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如何生存?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是否需由监护人代其出庭应诉、发表意见,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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