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康复工作,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要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2〕57号),2008年,城区和近郊区有需求的残疾人康复服务覆盖面达到90%以上,远郊区县达到85%以上;2010年实现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专栏2: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是指有康复需求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等各类残疾人有条件、有能力接受基本的康复服务,实现功能上的改善和能力上的提高。康复服务具体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教育康复和社会康复,其中社区康复是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基础。国家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北京市政府提出,到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根据2004-2005年我市开展的残疾人康复需求评估调查,全市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有38万名。)
1. 建立康复服务支持体系。各级政府和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目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将康复工作纳入部门职责之中,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建设一所集康复、托养和生活技能训练等功能为一体的北京市智力残疾人康复养护中心,建立北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增强市级康复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区县康复服务指导中心的建设,巩固完善现有的10所农疗基地,新建4-8所精神残疾人防治康复工疗或农疗基地;区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至少有200平米用于康复服务。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康复科(室);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都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其他公共福利设施,建立健全康复站(点),形成区域康复资源的合理布局。
2. 完善康复管理和服务网络。加强对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将其纳入社区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形成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加强康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与评价。
3. 大力开展社区康复。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康复示范区和社区康复达标区活动,制定社区康复标准,将社区康复纳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折子工程和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整合利用社区资源,为残疾人在社区和家庭提供康复医疗、心理疏导、康复护理、知识普及、亲友培训、训练指导、用品用具供应及咨询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2007年底以前,全市社区和村镇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需求和服务档案,2008年,残疾人社区康复落实面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100%。加强对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根据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在社区开展“手拉手”职业康复站等康复服务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4. 积极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开展听力、智力、脑瘫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康复服务,巩固白内障复明无障碍建设成果,对6.6万在册精神残疾人继续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防治康复服务,推广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和技能训练,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服务和低视力患者视觉功能训练,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服务和研发工作。
5. 加强康复救助工作。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建立康复专项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残疾康复、智力残疾技能训练、肢体功能训练、听力言语康复训练、助视器验配、假肢矫形器装配以及辅助器具配用等康复服务,给予费用减免或补助。到2010年,为8万名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康复救助。
6. 发展民办残疾人康复事业。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托养等福利服务设施和服务事业。在巩固已有20所民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础上,再发展一批残疾人康复养护机构。
7. 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康复员和康复协调员队伍,广泛开展康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纳入卫生部门的继续教育,实行康复技术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岗位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争取到2008年,社区康复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2010年达到100%。
8. 加强康复科研工作。依靠科技力量,发挥残疾人康复协会作用,开展可能致残性疾病的早期预防研究以及康复相关技术研究,普及推广应用适宜技术和新技术,为降低疾病致残率、提高残疾人康复率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9. 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开展婚前教育和孕前教育,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建立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干预和康复网络系统,积极做好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利用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广泛开展“爱耳日”、“爱眼日”、“精神卫生日”等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和残疾人的自我保健和康复意识。加强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等工作,减少各类致残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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