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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规划 >>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障)

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是健全和完善首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残疾人共享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十一五”期间,要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本市贫困残疾人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有关政策,逐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努力使贫困的、残疾程度较重的和农村的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

1. 落实社会保障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并给予特殊考虑。完善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优惠配套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城镇个体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保险费补贴上给予适当照顾。通过资助等方式,到2010年,使95%的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2. 进一步完善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针对残疾人家庭的特殊困难,确定适当的调整系数,使重度残疾、老残一体和一户多残等困难家庭得到更多的救助。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制定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探索建立专门针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制度。

3. 做好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工作。通过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特困残疾人得到医疗救助。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区县可以采取设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等多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医疗困难问题。进一步增加精神卫生经费投入,满足贫困的和无医疗保障的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需要。继续实施安居助残工程,落实城镇廉租住房政策,优先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翻建维修危旧房,有计划完成1000户危旧房改造任务。对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按照政策实施临时救助和应急救助,做好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而致贫、返贫残疾人的救助工作。

4. 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区县、街道和乡镇的公共福利服务设施逐步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积极利用社区(村)日间照料室、“老年星光之家”等现有设施提供托残和生活照料服务。“十一五”期间,每个街道都要开展托残服务,争取开展托残服务的社区达到20-30%。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残疾老年人服务设施和重度残疾人的托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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