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北京市“十五”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在国务院残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市“十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残疾人事业取得令人瞩目的新成就,为“十一五”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首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实施首都残疾人事业“十五”规划过程中,各区县党委、政府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大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六大爱心助残工程”,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维权、宣传文体和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成绩显著,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社会环境更加文明进步。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北京市政府残工委决定:
  1.授予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崇文区残疾人联合会、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石景山区残疾人联合会、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大兴区残疾人联合会、昌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平谷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十五’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2.授予丰台区残疾人联合会、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顺义区残疾人联合会、怀柔区残疾人联合会、密云县残疾人联合会、延庆县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十五’残疾人工作突出贡献单位”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区县,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承办2008年奥运会、残奥会的机遇,进一步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大局,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在“十一五”时期争取残疾人工作更大的成绩。各级残疾人组织要认真学习先进经验,按照“建首善、创一流”的要求,努力开创残疾人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加快首都残疾人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六年六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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