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逾期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职工总数,按照其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除追缴应缴金额外,按每日5‰计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