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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的单位,不论是安排还是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都应当在每年的4月至6月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本单位上年职工总数的证明,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客站地区的单位,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报)。 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持残疾人职工的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登记表》;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机关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5、上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 6、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申报表)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