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和市政府批准,从2006年起,我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