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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每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的是各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总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上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但是,由于我市城区和郊区县之间,各单位之间的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同时也为了减轻用人单位的成本,经财政部和市政府批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如:2006年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依据的是各单位2005年在职职工总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因此,我市2006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标准,按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征缴,即28348(元)×60%=17008(元)。各单位按照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计算,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7008元,其他情况依次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