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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北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首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本身就体现了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辅的原则。 其次,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依法采取的一种措施,突出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对残疾人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以及改善残疾人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给予资金支持,因此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是对残疾人群体特殊关爱的体现。 第四,通过用法律、法规的手段,规定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是国际社会的一种通行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