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福利企业除外)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此,我市辖区内的中央和本市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应当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