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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当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第五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