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6]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部门的请示》(京财社[2006] 3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保障金是已经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税务部门代征保障金在征收和缴库方面比较便利,也有利于残联部门更好地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因此,同意北京市自2006年起由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后参照执行。
二、鉴于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平等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因此,不宜对城区和郊区县单位实施不同的保障金征收标准。考虑到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以及中央在京单位及部分郊区县的实际情况,同意北京市将保障金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