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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文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地税等部门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效显著。其中四川、黑龙江两省未进行全省统一,省、地(市)、县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两个省内仍有部门地区未开展此项工作)。在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方中,上海、浙江、云南、安徽、陕西、河南、重庆等省(市)通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令的形式进行明确;天津、浙江、山东、新疆、陕西、宁夏、重庆、河南、湖北、江西、吉林、内蒙等地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并对委托地税部门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进行了统一规范;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则经政府同意,通过财政厅、地税局、残联等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开展了此项工作。 附: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代缴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