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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各用人单位:
  首先感谢各用人单位和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以及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12年来,得到了全市各用人单位和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累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29万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5亿元。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6.26万名残疾人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为2万多名残疾人提供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能力评估等就业服务,扶持3万多名残疾人集体从业、从事个体经营和自谋职业,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全市各单位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市政府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自2006年起,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一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民心工程,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和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需要,体现了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关爱残疾人长效机制的建立,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体现自身价值、回报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用人单位应在8月8日至11月20日,到注册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8348元的60%)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是依法履行义务,都体现了对残疾人的关爱。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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