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该办法规定,自2006年起,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这是对《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完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关爱残疾人长效机制的又一重要举措,必将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的成绩
《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12年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用人单位累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29万人,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7.5亿元。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6.26万名残疾人进行了职业技能,为2万多名残疾人提供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使3万多名城镇残疾人享受到了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特别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是征缴成本高、效率低,征缴能力和力度不足;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既征收又使用的方式,不符合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原则;三是残疾人就业难、职业康复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全市3.2万名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智力残疾人以及在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因身体原因不能进入竞争性企业劳动,亟待解决职业康复劳动问题;四是残疾人就业环境和条件需要改善,残疾人整体素质需要提高。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改变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普遍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我市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的工作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和北京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财政部批复同意我市从2006年开始,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政府出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式调整为地税机关代征,是一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民心工程,意义重大。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体现,有利于推动全社会关爱残疾人长效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促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扩大覆盖面,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三是可以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集中精力,针对各类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特殊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四是可以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力度,为开展保护性、支持性职业康复劳动,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环境和条件提供财力支持。
三、《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共15条,与《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政策相比:一是重申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方式。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调整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降低了征缴标准。经市政府残工委批准,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暂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征缴。四是明确了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列支渠道。第九条规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五是规定了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十条规定:“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支情况由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检查。”
四、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涉及单位多、政策性强、覆盖面广,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更需要各用人单位和全社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1.认真贯彻实施《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各用人单位无论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还是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都体现了对残疾人群体的关爱,都将有利于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建设。用人单位应当自觉、积极地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义务,如实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要积极配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坚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本原则。无论是执法单位,还是用人单位,都要遵循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安置为主和平等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用人单位要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不能安排的,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就业的岗位;四是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征缴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3.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宣传有关政策,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热情为用人单位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努力建立全社会关爱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关爱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不仅有利于残疾人实现平等的劳动权利,从根本上提高生活水平,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更好地共享首都改革发展的成果,而且有利于首都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在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下,一定能够克服各种困难,把这项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好事办好。让我们携起手来,继续为维护残疾人切身利益、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共同努力。